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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4983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函詢 貴校圖書館擬將原有錄影(音)帶館藏轉錄成光碟,俾利保留及流通,是否適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5年5月22日臺科大圖字第095010144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如果因為保…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 貴校圖書館擬將原有錄影(音)帶館藏轉錄成光碟,俾利保留及流通,是否適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5年5月22日臺科大圖字第095010144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但其用途僅限於保存之目的,如提供外借即超出保存之目的。因此, 貴校圖書館如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是可以將原有錄影(音)帶館藏轉錄成光碟,但如提供外借似與「保存資料之必要」不符,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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