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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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有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的範…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有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的範疇。二、著作權法所稱「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法書、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人所完成之著作,只要不是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都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合理使用(指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皆須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三、所詢第1個問題:書畫所有權應歸作者或持有者一節,如果該書畫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時,則當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惟依照上述說明,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並不相同,所以當藝術家(創作人)將其作品出售給買受人(一般稱為「持有者」)時,此買受人僅取得該書畫的「所有權」,而並未取得該書畫之著作權,換句話說,原則上,此時該書畫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仍屬於原創人(通稱「作者」)所享有。除非該書畫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即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才可以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四、所詢第2個問題:印刷品有用到他人之圖書一節,按圖書通常都有著作權,復按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利用他人之著作,除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皆構成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追究,該行為人必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至所詢第3個問題:做複製品的法令一節,蓋複製屬「重製」行為之一種,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及第44條至65條,均有規定。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7條、第28條之1、第30條、第36條、第37條、第42條、及第43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違反著作權法罪責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仍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