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4719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有關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5月15日95年台協字第0515號函。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有關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5月15日95年台協字第0515號函。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貴會前揭第0515號函表示95年3月16日95台協字第0316號函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簽訂之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原契約期限自94/01/01起至95/12/31止,特函告知自動失效。所謂「自動失效」係指概括授權契約關於該退會會員部分自95年3月1日起由該退會會員繼受,與 貴會該部分契約關係自是日起不復存在云云。惟契約既經訂定,即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依本條例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貴會於會員退會前與部分電視媒體業者簽訂之概括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退會時繼受,至95年12月31日止利用人繼續利用仍屬業經授權之行為,是該契約仍屬繼續有效。日後 貴會對外不宜再使用「自動失效」之用語,以免各界誤會,滋生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