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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4851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5月22日函。二、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產品設計圖與工程設計圖均屬圖形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5月22日函。二、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產品設計圖與工程設計圖均屬圖形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鑑定,亦無需經任何人宣告。三、專利申請書內之產品設計圖形有可能是圖形著作,其是否為圖形著作並受著作權保護,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四、專利申請書中所有的文字及圖形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或圖形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應依著作權法認定之,與專利權之有無無關,若無法取得專利權,亦不影響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著作權。五、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權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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