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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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即表演人就其表演得依本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表演人對其表演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公開播送其表演之權利,惟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即表演人就其表演得依本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表演人對其表演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公開播送其表演之權利,惟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之;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的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及出租的權利,合先敘明。二、所詢周杰倫演唱經他人授權的歌曲及歌詞,並錄製於CD之中,依上述說明,周杰倫就其演唱部分,即為表演人,表演人就其表演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請 參考上述說明,又表演人並非錄音著作的權利人。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