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47790號
要旨
貴署為偵辦95年度偵續字第32號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函囑鑑定及提供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5月16日竹檢威行95偵續32字第12101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令函要旨
貴署為偵辦95年度偵續字第32號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函囑鑑定及提供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5月16日竹檢威行95偵續32字第12101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此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規定自明,合先敘明。至來函所附「造型CD」係簡單基本圖樣,似不具原創性,不構成著作,亦非屬「科技圖形著作」。三、本局並無受理著作鑑定業務,囑託鑑定一事歉難遵辦,尚祈 見諒。並檢還所附之光碟4片及APIPA專利公報影印函1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