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525
要旨
一、教師是否可以將個人視聽資料,放置圖書館中,作為課程指定參考教材,請修課學生來館使用?。查存放在圖書館內的視聽著作,經學生借用利用圖書館之放映設備觀賞,屬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之 「公開上映」行為,教師購買他人之視聽著作如屬公播版即已…
令函要旨
一、教師是否可以將個人視聽資料,放置圖書館中,作為課程指定參考教材,請修課學生來館使用?。查存放在圖書館內的視聽著作,經學生借用利用圖書館之放映設備觀賞,屬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之 「公開上映」行為,教師購買他人之視聽著作如屬公播版即已授權公開上映之版本,其放置在圖書館內供學生來館使用,係屬取得合法授權公開上映,如不屬公播版,則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才能於圖書館內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二、視聽資料如係老師剪輯多支影片製作時,則有可能涉及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屬合理使用而未取得授權,即屬盜版物,將其陳列於圖書館內,供學生借回家使用,屬本法第87條第6款之視為侵害之行為。供學生利用學校視聽設備播放觀賞者,屬侵害公開上映權之行為。三、來函中所稱之「圖書館家用版」,不知所指為何?惟不論名稱如何,該項商品之使用人,應依照著作財 產權人授權之範圍利用著作,否則即有可能造成侵權之行為。在圖書館內借用視聽著作利用團體視聽室放映,如屬本法第55條為了舉辦「特定活動」而放映,且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之情形,可主張係合理使用,但以教學為理由放映圖書館收藏的視聽資料,似難認屬第55條之合理使用。四、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學生為撰寫研究報告,在圖書館內利用圖書館的機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錄製或擷取播放影片之畫面,若其確係在合理範圍內,應有第51條之適用,而屬合理使用。 五、依本法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兼顧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及減少對文教利用之影響,對於前述「輸入權」,本法第87條之1有例外規定。針對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一份者,此種輸入行為是本法所容許的。所以,如果圖書館是為供保存資料之目的而直接下訂給國外代理商購買國外視聽著作一份,應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六、依本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您所詢收到政府單位所寄存之視聽著作,但該單位卻未開具公開上映授權書,從著作本身或外觀,亦無法判定是否為公開上映版一節,建議可以發文函詢贈閱之政府單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再行播放,否則此類視聽資料宜僅提供閱聽者借回家使用,以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七、以上說明,僅屬行政機關之意見,茲僅供參考,至於具體個案中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八、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8款、第7條、第22條、第25條、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7條、第87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二點第(一)目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