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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524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創姓名學算法如符合前述要件,且非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創姓名學算法如符合前述要件,且非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台端自創之姓名學算法,其著作權之保護,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的概念或方法。另若該姓名學算法僅係一種概念或方法,而非以具體文字表達之著作者,即非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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