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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522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一、有關中文及外文兒童書籍於購買後租借收費行為之問題: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另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換句話說,只要取得「合法正版物」…

令函要旨

一、有關中文及外文兒童書籍於購買後租借收費行為之問題: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另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換句話說,只要取得「合法正版物」之「所有權」,不論是出於買賣、受贈或者其他原因而取得,該合法正版物之「所有人」(請注意不包括「所有人」以外之人)都可以將其所有的重製物予以出租,不會構成出租權之侵害。要注意的是,如果買到盜版書籍,因不屬於合法著作重製物,即不得出租,否則仍會侵害出租權而造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結果。二、有關已出版的中文及外文圖畫書內容,以收費方式於公開場合講述故事書內容之問題: 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於公開場合講述故事書內容為著作權法所定「公開口述」行為,必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會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如著作權人追究起來,則須負擔民、刑事法律上的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3條、第29條、第37條、第60條、第88條、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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