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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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國科會補助下完成之專題論文,其著作權之歸屬,請參照如下說明:(一) 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國科會補助下完成之專題論文,其著作權之歸屬,請參照如下說明:(一) 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為共同著作,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二) 另該專題論文之完成,如符合本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創作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時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國科會)可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國科會)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此時出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因此,其著作人及著作人格權之歸屬一節,原則上先依契約認定,如雙方未約定,以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但得依契約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簡言之,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究由誰為「著作人」,誰享有人格權、財產權,是否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均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悉依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之。 二、又本法規定,「改作」乃專屬於著作人之權利,任何人欲改作他人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若指導教授不是著作人(即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原則上未經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將該專題論文交由其他學生修改,掛名另行發表的,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1條、第36條、第37條之規定以及本局所撰「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及「有關學生在學期間撰寫課程相關各類研究報告之著作權歸屬」說帖如附。附件: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近年來我國碩、博士學生人數不斷增加,有關碩、博士論文所生之著作權爭議也日趨增多,亦即碩、博士學生與其指導教授之間,就其所完成論文之著作權,應歸屬何人取得,有必要作進一步釐清。按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為共同著作,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就實務上而言,在學生完成論文的過程當中,如指導教授除了指導外並參與論文完成者,則此時論文著作權應如何歸屬、如何行使,即易生爭議。為避免此爭議,智慧局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可事先就論文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標示著作人姓名、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以及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或亦可由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就此等問題訂定一特別規範,使學生與指導教授均能有所遵循,以適當解決此等爭議問題。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 近來迭有大專校院學生反映,其在校期間在教師指導或指示之下完成之報告,在教師要求下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或「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投稿」或其他類似文字之約定,則其所完成報告之著作權究歸學生或教師享有抑雙方共有,產生疑義,有必要予以釐清。按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報告,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內容,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行使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生就自己撰寫之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學生在校期間在教師指導之下完成報告之著作權,應掌握上述原則,予以判斷。就實務上若干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之約定,如教師僅係擔任指導之角色,由學生自己完成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如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則於「拋棄」時,該份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得利用,其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而取得該項權利。此外,著作縱使經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所有,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不受影響,教師欲利用該著作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即學生)之姓名,不能改以表示自己之姓名,充為著作人。至於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如學生願意「拋棄」著作財產權,則其所拋棄之權利,依法歸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即教師)所有。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學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權,否則仍應將共同著作人(即包括教師與學生)並列,不能僅列自己為唯一著作人。又除職務上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得由當事人約定著作人、決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外,其他創作型態均係由實際上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述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投稿」之約定,必須教師與學生事實上有共同創作行為,始能成立共同著作人,始能共同具名投稿。因此,若是學生在教師觀念指導下完成報告後再與教師共同「掛名」為著作人,因教師並無創作行為,並非著作人,此一「掛名投稿」行為,與著作權法之規定不符;反之,若在創作過程中,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教師與學生自得以共同著作人之身分,共同具名投稿。學生在學期間完成之報告,其教師除了指導外並參與撰寫之情形,較易產生著作權爭議。為避免此爭議,智慧局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報告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表示著作人姓名、報告事後可作何種修改以及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或亦可由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就此等問題訂定一特別規範,使學生與教師均能有所遵循,以預防或解決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