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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522a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來函所稱「龐貝城」及其他壁畫、雕像等,或可成為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之一種,惟…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來函所稱「龐貝城」及其他壁畫、雕像等,或可成為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之一種,惟因均屬古蹟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將其拍攝後使用於影像商品中,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至於維蘇威火山本即非本法所稱之著作,自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另拍攝上述古蹟或自然景觀之照片,如為具創作性之表達者,則為攝影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而將該照片使用於影像商品中,此種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者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30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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