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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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追究,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有關貴公司商品攝影圖片及商品圖片,如符合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時,不論係放置於公眾或個人網頁,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除非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利用人不能擅自利用。網友部落格引用轉載該等圖片是否符合本法第52條「引用」及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審認。二、拍賣網站以連結方式將部落格及貴公司網站網址路徑提供其他網友,該連結之行為,是否違反本法之規定一節,查「在網站上放上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的內頁」情況,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自己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如果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因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如未取得授權,仍並不會造成對著作重製權之侵害。故拍賣網站私自連結至貴公司授權使用照片、圖片的網站不致發生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但如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亦即拍賣網站如明知部落格或他人網站有侵害貴公司著作權之情事,而連結至該網站者,有成立侵害著作權之可能,而須負擔法律責任。三、以上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於「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指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