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519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傳輸等等著作財產權。來函所稱賣硬碟送KTV,賣家將4000多首原聲原影的KTV灌滿硬碟,以調高硬碟價格一事,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之行…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傳輸等等著作財產權。來函所稱賣硬碟送KTV,賣家將4000多首原聲原影的KTV灌滿硬碟,以調高硬碟價格一事,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之行為,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及「散布」,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91條之1及第10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