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 郵件950516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另本法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另本法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準用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因此,如果想利用他人的著作,應尊重他人之著作權,除符合合理使用得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不得以自著作外觀無法知悉該著作是否受本法保護,而擅自利用,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述,您向禮品展參展廠商訂購,並在您店面販售之公仔,如果是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立體物,就是屬於合法重製物,依照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販售該等公仔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若該等公仔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製作,就不是「合法重製物」,則以販賣之方法散布該等公仔給公眾,就有可能構成「侵害散布權」之行為。三、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被檢舉人有無故意、過失?或是出於上游供貨商之欺罔,致販賣盜版品,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發生爭執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行政部門依法不能介入個案之認定與判斷。所詢保智大隊至您店面查扣上述公仔產品,您應該如何主張您的權利之疑義,請您聘請專業律師,就相關法律要件,依法予以辯論或抗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3條、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