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 郵件950512
要旨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合先敘明。二、關於著作權部分: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
令函要旨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合先敘明。二、關於著作權部分: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作為權利取得要件,而且87年1月2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已全面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因此,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 (二)本法所稱「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所以,文字之表達內容若僅屬簡短的名詞或用語,其創作度未達最起碼之標準者,應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也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請參考本法第9條第3款)。但是,網路上的圖片,通常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他人之圖片,可能牽涉到重製、公開傳輸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他人的圖形、攝影或美術著作,則除了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皆須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在網路擷取流傳已久的圖片,如果不是自己創作的,當然不會因為放在網路上就變成自己的著作,所以不可以對網路上流傳的他人的圖片,主張自己享有著作權。三、就商標部分:網路上通用的文字、圖形、符號,被其他商業公司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等問題,分述如下:(一)商標主要在於應具備識別性,亦即,商標本身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並且可以藉以區別他我商品或服務來源。有關在網路上廣為流傳之文字、圖形、符號,如果已經成為網友們經常使用之通常用語,不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般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它是商標,若申請人單獨以該等文字、圖形、符號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性,而無法獲准註冊。因此,如果「好人卡」、「囧rz」等文字、符號在網路上已經成為廣為流傳之用語,不論其原創者是誰?圖樣創意程度如何?由於在申請註冊前,該等文字、圖形、符號已經成為網路上流通之通常用語,不具有識別性,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例如:「多喝水」、「大家說英語」等。(二)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圖形或符號,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才有可能獲准註冊。而所謂聲明不專用,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或符號之部分,則沒有取得商標權,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三)商標法所規範關於商標權的保護,於該法第61、62條及第81至83條分別訂有民事及刑事侵權救濟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在取得商標權後,據以主張維護其商標權。但是,如果使用人是以善意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因此,即使有申請人以該等在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申請註冊,並獲准取得商標權。如果其他人是以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該等文字、圖形、符號,非作為商標使用,原則上仍可使用,不受其商標權所拘束。四、著作權是私權,因此,本案所稱網路上流傳的圖片,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五、上開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6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並參考商標法第19條、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61條、62條、第81條、第82條、第8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