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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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先予敘明。二、又著作權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來信所稱原住民家族圖騰,如屬著作且其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依上述說明,則於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並無登記的問題。惟原住民之圖騰,多屬流傳久遠的作品,依其創作時間計算至今,如已逾著作權存續期間,自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據瞭解「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原住民之「圖騰」或可受到該法律之保護,就此部分,可洽「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42條、第43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