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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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別有規定(指同法第59條之1)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是本法賦予著作人,使其有授權他人對公眾出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為其他移轉所有權之專有權利。但另…
令函要旨
一、 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別有規定(指同法第59條之1)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是本法賦予著作人,使其有授權他人對公眾出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為其他移轉所有權之專有權利。但另方面物的所有人享有民法上之物權,得管理、使用、處分(包括販賣)其所有物,著作權法為取得〝著作財產權〞與〝物權〞的平衡,針對電腦及錄音以外的著作類別(包括圖書語文著作),規定了〝散布權耗盡原則〞,即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二、 來函所詢將所購買之書籍-「達文西密碼」,上網拍賣售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有關散布或其他相關規定一節,如果該書籍是在我國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則該書籍之所有權人就可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上網拍賣(散布),並不會有侵權的問題。三、 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28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1、及第91條之1之規定。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是否屬合法重製物、有無構成侵權行為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另所詢在國外買「達文西密碼」的英文版,若在國內網站上拍賣售出,是否仍有“散布權耗盡原則”的適用一案,本局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指同法第59條之1)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此即著作人「散布權」之規範。換言之,「散布權」係屬著作人之專屬權,故除散布人符合本法第59條之1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之情況,或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侵害著作人之「散布權」而經權利人追究者,就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二、另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人之專屬「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前述有關輸入權之原則性規定,仍設有例外空間,依本法第87條之1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時,為合法行為,該1份重製物為合法重製物。因此,所詢在國外買「達文西密碼」的英文版,若在國內網站上拍賣售出,是否仍有“散布權耗盡原則”的適用一案,經查,該英文版書籍屬自境外輸入的正版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如果是符合上述本法第87條之1而輸入著作1份重製物,則屬合法重製物,輸入後書籍之所有人閱讀完以後認為無保存必要,予以「出售」,乃物權之行使,即不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請注意,此種情形均以〝1份〞為限)之行為,至於其他輸入的情形,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者,仍屬違反本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在網路上販售之行為係侵害散布權,須負民事責任及本法第91條第1項所定的刑事責任。三、檢附本局製作「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過之說明」說帖(附件),請 參閱。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第59條之1、第87條、第87條之1、及第91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