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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503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一、按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其寫作過程中如全係由學生個人所完成者,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至於指導教授縱屬提供相關意見或為其他觀念上之指導行為,惟並無共同創作行為,不得為該論文共同著作…

令函要旨

一、按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其寫作過程中如全係由學生個人所完成者,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至於指導教授縱屬提供相關意見或為其他觀念上之指導行為,惟並無共同創作行為,不得為該論文共同著作人,亦不得共同掛名為著作人(惟如掛名時特別聲明僅為「指導教授」,或應另當別論)。至於您來函所述指導教授要求發表論文必須掛其名,如拒絕要求,則暗示不予畢業為要脅之情形,建議可再與該指導教授多加協調,如確有不合理情事,亦建議循校內合法管道予以救濟為妥。隨文檢附本局所撰「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及「有關學生在學期間撰寫課程相關各類研究報告之著作權歸屬」說帖1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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