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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1600159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建請本局增訂著作權法第52-1條之合理使用規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4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50315137號函。二、有關 貴署建請本局增訂著作權法第52-1條「為保障病患安全之目的,藥物之標籤、仿…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建請本局增訂著作權法第52-1條之合理使用規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4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50315137號函。二、有關 貴署建請本局增訂著作權法第52-1條「為保障病患安全之目的,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得引用、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一事,本局說明如下:(一)有關藥品之仿單(即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法標的一節,按藥品仿單(即說明書)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語文著作之規定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依同法第10條規定享有著作權。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藥品仿單固依據藥典公定書或教科書收載之藥理作用、療效、配伍禁忌等資料及衛生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編寫,如其表達方式符合前揭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語文著作者,自屬於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著作,此已經本局以81年11月17日台(81)內著字第8119189號函釋在案,請參考。(二)至於藥品仿單對他人著作利用問題,究應否定位為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本局並無特別意見,惟此應係藥事法規之政策問題,宜由 貴署考量病患用藥安全等之公益目的,而決定是否於藥事法規中予以特別規範,尚不宜修改著作權法予以配合。建請 貴署考量是否修改藥事法規,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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