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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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分別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分別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上開「重製」、「改作」及「公開演出」之權利,合先敘明。二、所詢您所屬樂團於台北國家演奏廳演出由樂團中之一位演出者重新編寫和絃之鄧雨賢老師的作品「雨夜花」一事,按將「雨夜花」旋律重新編寫,若因此產生一項新的音樂創作,依本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您所屬樂團要公開演出該重新編寫的樂曲,涉及上述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重新編寫之樂曲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包含改作及公開演出二種),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三、另在前揭演出現場錄音並出版,則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亦應取該重新編寫之樂曲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四、至於您想查詢Eduard Putz(1911-2000): Tango PassionatoAlexandre Tansman(1897-1986): Two Movements for Four Violoncellos兩首曲子,是屬於何單位仲介,建議可洽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ÜST)、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或美國著作權局(http://www.copyright.gov)、ASCAP(http://www.ascap.com/index.html)、BMI(http://www.bmi.com)與HARRY FOX(http://www.harryfox.com/index.jsp)查詢。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第22條、第26條、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