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34470號
要旨
主旨:所詢「原住民健康操(DVD)」使用期限權利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 復 貴會95年4月11日原民衛字第0950010516號函。 二、依中華民國有氧體能運動協會與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合約書之 規定,該會取得可無償重製…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原住民健康操(DVD)」使用期限權利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 復 貴會95年4月11日原民衛字第0950010516號函。 二、依中華民國有氧體能運動協會與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合約書之 規定,該會取得可無償重製「勇士歌」錄音著作於「原住民健康操」DVD中之權限,不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其授權期間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可重製數量為5000片。未來 貴會如將此DVD分送其他機關團體推廣使用時,因其他機關團體並非此合約書之被授權人,自不得重製此錄有「勇士歌」之DVD。至於未來 貴會或其他機關團體如有重製行為以外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其他著作權法上之利用行為時,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例如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該合約書第六條之規定內容,應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取得授權後,始得為之。 三、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