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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427a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又所完成之著作,只要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的作品,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因此,宗…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又所完成之著作,只要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的作品,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因此,宗教師或出家人完成包括宗教性質方面之著作,如具有原創性,則在該著作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販售著作之權利在著作權法稱為散布權,即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物,散布權為著作財產權之一,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自然包含散布著作物的散布權在內。二、任何人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須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任何人均得利用之,即屬合理使用之情形,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故來函所稱「引述教主之著作」,如係指引述教主之有關宗教的公開演說,無須事先取得授權。三、有關宗教師或出家人引述教主之著作,可否取得著作權之保護1節,須視所稱「引述」教主之著作時,自己有無創作產生而定。如僅係單純引述,自己並無創作行為,則不會因其「引述」而產生著作,當然也不可能取得著作權保護;但如根據引述之內容,另加以闡述而形成自己的著作時,則就其所創作之部分,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至於「教主」之著作,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如已屆滿,除不得損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如果保護期間尚未屆滿而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利用該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即教主之授權,否則即屬侵權,又宗教方面的著作,為了要廣為流傳或宣揚,其著作財產權人明示或默示授權他人利用,則利用人自得於其授權範圍內利用之。四、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62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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