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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427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適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對於前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針對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適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對於前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針對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因此所詢於出國旅遊時,自行購入當地正版DVD影片數片,回國觀賞後,欲於網站上拍賣是否違法一節。如該正版DVD係屬您隨身行李之ㄧ部分且每一種影片一份,嗣後欲於網站上拍賣,是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如輸入之每一種影片份數超一份者,都將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如再將該輸入之商品放到拍賣網站販賣,另構成侵害他人之「散布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三、以上說明,為根據著作權法所為之解釋,至於具體個案中,究否符合上述規定,究有無構成侵害(實務上權利人可能會上網監視,如果發現同一DVD內容,卻在網路上數次「一次賣一片」,可能就會主張販賣者已違反「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進行訴追),仍須司法機關調查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判決。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87條之1、第91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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