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426
要旨
一、不論購買正版CD轉為MP3格式,儲存于MP3隨身聽,用於自己聆聽欣賞,或購買正版DVD轉為DivX格式儲存于Media Center Edition平台上,用於家人觀賞,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的 「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不論購買正版CD轉為MP3格式,儲存于MP3隨身聽,用於自己聆聽欣賞,或購買正版DVD轉為DivX格式儲存于Media Center Edition平台上,用於家人觀賞,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的 「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重製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台端所詢將已購買正版CD或DVD轉錄於其他媒介物,該等轉錄之結果,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似有主張本法第51條「家庭錄製」(home taping)合理使用之空間。至 於如果係以所取得之盜版CD、DVD為前述轉錄行為,則絕對是侵害行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及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四、又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屬「合理使用」等,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