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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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二、將書籍掃瞄數位化,係重製之行為,數位化後再將其上載於網路供公眾自由取閱,提供遠距傳輸服務,則係公開傳輸的行為,讀者閱後予以下載,上載及下載亦均屬重製,在網路上提供公眾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台端擬成立一個永遠免費的網路圖書館,讓書籍借由掃描的方式上載於網路,讓公眾可自由取閱下載(限時消除),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需負法律責任。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之1及第9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