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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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所謂「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不論「全部重製」或「部分重製」,都屬著作權法中之「重製」。重製他…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所謂「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不論「全部重製」或「部分重製」,都屬著作權法中之「重製」。重製他人書籍,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二、補習班欲影印書商出版之英語練習本之重製行為,可否有本法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因法律上並無法就各利用行為之態樣一一為具體之規定,本法第65條乃規定須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但如係重製整本(或化整為零、或相當部分影印)練習本者,會發生替代市場之效果,則明顯已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而構成重製權之侵害,經權利人依法追究,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故建議您仍應取得授權或向書商重新購買此練習本,並與書商多加協調爭取較優惠價格,以降低成本。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及第91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