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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403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因此,報章雜誌內的文章圖片,通常均有著作權,除非是(一)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例如教宗逝世的新聞。但不包括講述教宗生平紀事的文章或圖片…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因此,報章雜誌內的文章圖片,通常均有著作權,除非是(一)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例如教宗逝世的新聞。但不包括講述教宗生平紀事的文章或圖片之背景分析及評論等非單純傳達事實之報導內容。換言之,若欲使用他人之文章、評論及其上之圖片或照片等,除合理使用外,皆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是(二)未註明不得轉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論述,否則,任何人任意(未獲得授權) 將他人之文章、雜誌的內容,張貼於網路上,供人隨時上網閱覽,將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二、所詢在補習班成立一個部落格轉貼一些從各個網站蒐集來的新聞有無違反著作權法1節,原則上,除所利用的新聞資料係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或您轉貼之文章,係利用已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才有合理使用(此項利用須特別注意明示出處)之空間外,建議均應分別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恐有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虞。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9條第1項第4款、第61條及第64條之規定。四、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侵害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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