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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28a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任何人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任何人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另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依本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復按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國(WTO現有至少148個以上會國)之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三、是您來函所詢,可否將他國非營利機構網頁免費提供下載之評估量表翻譯成中文使用?及是否不需原機構授權可為中譯版版權之擁有者,以發行使用?之問題,如該評估量表係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估量表如果只是簡單之數值,可能根本未達創意標準,可能根本不是著作;如果已達最”起碼”之創意,是著作,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如有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自己研究、著述等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予以「引用」(既是「引用」,必然有自己之著作部分),是不必得到授權。如超出上述合理使用範圍時,即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翻譯該項評量表加以使用,以免構成侵權行為。又應得到原著作權利人之授權,卻未獲授權之翻譯著作,於第三人侵害該翻譯著作時,依實務之見解(參台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訴字第5996號判決)因為該翻譯著作是侵權之產物,是不能對該第三人主張著作權保護,併予敘明。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有無構成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審認之。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條、第28條、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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