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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27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又著作權法係保護概念、思想等之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之概念、思想,合先敘明。二、所…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又著作權法係保護概念、思想等之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之概念、思想,合先敘明。二、所詢問題1,您想撰寫關於配音員的書,書中小丸子的配音員在訪談中會提到他所配過音的人物,例如小丸子的配音員會說配小丸子的心得,則其訪談對話中一定會出現「小丸子」字樣,而您並不是在寫「小丸子」的內容,是否會侵害「小丸子」的著作權之疑義,按「小丸子」若係著作名稱或僅係一個名詞,則在訪談中如果僅是出現「小丸子」字樣,依上述說明,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三、問題2,前述關於配音員的書,其書目錄不想打上配音員的名字,而以卡通人物代替(例如小丸子),是否會侵權,或是寫全名(例如櫻桃小丸子)才會侵權之疑義,如上所述,著作名稱或名詞並不受本法之保護,因此書的目錄不寫配音員的名字而寫「小丸子」或「櫻桃小丸子」均不會侵害著作權。四、問題3,撰寫這本跟卡通配音員有關的書,是否應知會書中所提到卡通的相關單位﹝例如出版社之類的﹞,惟您的重點並不在該等卡通,而是配音員,只是言談之間總會提到哪個卡通怎樣怎樣,一點也不會提到內容,這樣是不是沒有侵權也不用給所提到卡通的相關單位經費之疑義,按若僅是提到某個卡通,而沒有以「重製」或「改作」等專屬於著作產權人權利的方法利用該卡通的內容,就不會侵害該等卡通之著作權,亦無需知會其相關單位或給付費用。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10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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