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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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因此,主辦單位是否有權使用 您的參賽作品,應視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茲說明如下:(一)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規定上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契約…
令函要旨
一、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因此,主辦單位是否有權使用 您的參賽作品,應視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茲說明如下:(一)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規定上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契約即成立,即 您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二)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比賽辦法之規定上係記載得使用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則 您仍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得依比賽辦法之規定利用 您的作品。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 建議 您先檢視當初比賽辦法中之規定,如已明定授權主辦單位將參賽作品出書,即已獲得 您的授權。如未約明可以將參賽作品出書的話,則主辦單位應另徵得 您的同意後,始可為之,否則即侵害 您的著作財產權。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利用人與著作人對雙方授權契約及內容發生爭執時,應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41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