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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2562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飯店旅館業者相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3月17日函。二、所詢問題一,如果業者是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其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旅客收看,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7款規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飯店旅館業者相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3月17日函。二、所詢問題一,如果業者是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其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旅客收看,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之行為,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是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供人觀賞,於傳送途中未設接收器材接收其信號予以傳送者,該電視機為接收節目之必然設備,公共場所僅為單純接收訊息,並未有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但如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再向公眾傳達者,則屬本法第3條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三、所詢問題二,第四台業者應證明其為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公開播送專屬被授權人。惟有線頻道供應者與旅館等營業場所簽署授權合約之權限,邇來發生疑義,經本局94年4月8日召開「有關音樂頻道用戶授權事宜相關座談會會議」釐清:授權視聽著作公開播送之有線頻道供應業者,對於視聽著作中所含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原則上並無權限。旅館業者雖與坊間公播代理業者訂約,由於該代理業者僅得就其代理之權利範圍內進行授權,故對於未經授權之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部分,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四、有關 台端函請本局提供過往與飯店業者等協商會議紀錄一事,查本局協調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各家著作權仲介團體有關使用報酬付費之問題,共召開4次座談會,目前仍在進行協調中,會議紀錄僅提供給雙方當事人參考,經95年3月20日電洽 台端表示所經營之飯店為該聯合會之會員,請 台端逕洽聯合會,併予敘明。五、檢送本局94年6月7日智著字第09416002430號函、94年4月27日智著字第09416001840號函及93年4月28日智著字第09316003790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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