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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1788-0 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 貴署函詢系爭「造型CD」是否具有原創性及享有圖形著作,或僅係純屬專利權範疇提供意見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2月21日板檢榮公95偵續一9字第14511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

令函要旨

有關 貴署函詢系爭「造型CD」是否具有原創性及享有圖形著作,或僅係純屬專利權範疇提供意見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2月21日板檢榮公95偵續一9字第14511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包括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此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規定自明,合先敘明。三、有關來函所附系爭「造型CD」係簡單基本圖樣,似不具原創性,不構成著作。四、另本案有關專利權部分,經查:「本件『造型CD』前經本局審定准予專利,惟經人提起舉發,本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刻正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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