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17b
要旨
一、按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之標的,依教育部85年12月6日台(85)高一字第85102334號函表示,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係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由各大學自訂於學則辦理。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遂依該函意旨,作成台(85)…
令函要旨
一、按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之標的,依教育部85年12月6日台(85)高一字第85102334號函表示,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係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由各大學自訂於學則辦理。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遂依該函意旨,作成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6號函表示此等考試應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先予敘明。二、另查原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學生成績考核之規定目前已予刪除,並納入於其母法即大學法第28條中予以規定,經教育部於95年2月14日台高(一)字第0950008784號函復本局表示,「大學法第28條規定,學生成績考核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爰大學辦理期中、期末考試仍屬學校依大學法及學則所為之成績考核事項,與大學法修正前之規定並無二致。」,嗣復經本局於95年3月2日邀請教育部、考選部及多位學者專家召開「研討各級學校之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試題」機關會商會議,會議決議認大學學則既係依大學法第28條所訂定,則大學期中、期末考試本依大學法及各大學學則所辦理,故其試題仍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