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16d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傳輸等等權利。因此, 您將網友發表之作品燒錄成光碟並替其販售之行為,是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之行為,須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傳輸等等權利。因此, 您將網友發表之作品燒錄成光碟並替其販售之行為,是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之行為,須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二、依我國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網路服務業者之行為如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因此,為確保網友發表之作品確屬獨立創作, 您可在網站內聲明,請勿張貼不屬自己享有著作權之作品,如有隱匿情事,經 您發現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非法行為時,您得逕行取下發表之作品,並由侵權行為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如此,萬一發生網友侵權之問題, 您亦可以不知情或無故意而主張不成立教唆犯、幫助犯或共犯,不須負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易言之,本局建議對於出面要求取下侵害物之權利人,勿置之不理,而應有所回應與處理(最好是予以取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