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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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MIDI,係「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縮寫,中文指「音樂設備數位介面」,後來隨著科技的發展,MIDI之意含已擴及成「電腦音樂」的代名詞。所謂「MIDI音樂」僅係利用MIDI製作完成之…
令函要旨
一、 MIDI,係「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縮寫,中文指「音樂設備數位介面」,後來隨著科技的發展,MIDI之意含已擴及成「電腦音樂」的代名詞。所謂「MIDI音樂」僅係利用MIDI製作完成之音樂,與利用其他工具(如鋼琴或吉他)而表現出音樂旋律之情形,並無不同。而利用MIDI製作工具所為之音樂,究為音樂著作之創作、改作或重製行為,應視其輸入之內容而定。二、 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的行為,對權利人的權利影響很大,相對的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因此,在網路上提供他人音樂下載的行為,如果該音樂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且仍在保護期限內),會構成著作權法中重製和公開傳輸著作的行為,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利用。也就是說,除非您自己完成之〝MIDI〞音樂,若要將他人之〝MIDI〞音樂放在你的網站上給大家聽,應取得該MIDI音樂之錄音著作或原創音樂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問題,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10、11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