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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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合先敘明。二、有關飯店旅館的大廳或是給客人住宿的房間內,播放當地第四台電視業者的電視畫面或是音樂一節,如果業者是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其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旅客收看,即屬「公開播送」行為,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是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供人觀賞,於傳送途中未設接收器材接收其信號予以傳送者,該電視機為接收節目之必然設備,公共場所僅為單純接收訊息,並未有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但如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再向公眾傳達者,則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三、有關飯店旅館業者播放廣播電台所播放的音樂一節,若飯店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惟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將原播送之音樂傳達給顧客欣賞,則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4條及第26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