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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14a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公開傳輸或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他人之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公開傳輸或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他人之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均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有侵權之虞。二、所詢某彩繪工作室於網路販售彩繪物品,且使用他人之圖案是否侵權一節,該彩繪的圖案若屬他人的美術著作,該網路業者,如未事先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或散布權的行為,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但如該網站之販售行為,係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或符合著作權法第59條之一,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而予散布之情形者,就不會發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本案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著作權侵害之犯罪,除涉及光碟之重製或散布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故縱有侵害行為,權利人不追究者,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併予說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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