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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14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您經過圖庫公司同意修改圖片後拿去參加比賽,如修改後之作品具有創作性,則會成為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而另享有著作權,您得自由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主辦單位利用。…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您經過圖庫公司同意修改圖片後拿去參加比賽,如修改後之作品具有創作性,則會成為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而另享有著作權,您得自由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主辦單位利用。二、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主辦單位如欲利用您的得獎作品製成促銷贈品,除由您讓與著作權或取得您的授權外,還應另行取得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於贈品上印製出處時,並應明示得獎的衍生著作著作人及原著作人之姓名。三、若您在修改圖庫公司的作品時,發現有是否屬合法利用之疑義,建議向權利人查明協商,取得授權,以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糾紛。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及第1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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