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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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因此,來函所指他人網…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因此,來函所指他人網站上之文字表達如具有一定之創作性,例如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等,則屬「語文著作」,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必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皆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負擔民、刑事責任。如果是不屬於著作的文字,自不受著作權保護。二、網頁內的文字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六章的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如果出於故意,經權利人告訴,依著作權法第七章的規定,亦須負擔刑事責任。三、有關賠償的問題,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可請求賠償自己所受的損害,或者請求賠償侵害人所獲得的利益,如果損害額不容易證明的話,可以請求法院依照侵害的情況,在新台幣1萬元到1百萬元的範圍內酌定賠償的數額。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及本局「網路著作權你我他」宣導資料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