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305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依本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依本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所以您如果能夠提出該篇文章的原件或重製物上標示您是著作人的資料,或者是您刊載在個人網頁上對外公開發表的紀錄或資料,都可以發生法律上推定的效果,即可依此主張您是著作人。如果他人否定您是著作人的話,則應由其提出反證,如此一來,舉證責任須由對造承擔,對您而言,較為有利。但是如果您無法提出上述足以「推定」著作人資料的話,就須要對該篇文章是您所創作的事實,提出其他可以證明確實如此的證據。二、未經您的同意,在網路上刊載您的文章,侵害您的著作權,您當然可以依據本法第六章的規定要求對方刪除,並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七章的規定追訴對方的刑事責任,或者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本局申請調解。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第82條、第六章、第七章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