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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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因著作是否用於商業用途而有所不同,先予敘明。二、攝影作品如具有創作性,屬於攝影著作,原則上以實際攝影的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之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因著作是否用於商業用途而有所不同,先予敘明。二、攝影作品如具有創作性,屬於攝影著作,原則上以實際攝影的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之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物權並不相等,攝影師將攝影作品出售予購買人,如未將著作財產權一併出售,此購買人僅取得該攝影作品之「物權」,並未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亦即當購買人在購買攝影作品後,僅擁有該著作在「物權」上的「所有權」,亦即購買人未同時與著作人訂定「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則著作人仍擁有該攝影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攝影師雖然出售了攝影作品原件或重製物的「所有權」,並不影響其對攝影作品「著作權」之享有。三、又購買人購得該攝影作品,基於自己物權之行使,得將攝影作品轉讓,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如欲重製(例如製作包裝紙、文具用紙等)、公開傳輸或編輯、改作該攝影著作時,除有合於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情形外,仍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7條、第28條、第36條及第59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