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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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無「版權」此一用語,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須以是否辦理登記或註冊作為著作權取得之要件。另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
令函要旨
一、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無「版權」此一用語,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須以是否辦理登記或註冊作為著作權取得之要件。另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本法之保護,其著作人亦於著作完成時依本法享有著作權,合先敘明。二、 又著作人享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因此,重製、公開傳輸或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他人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侵權之虞。所詢自行複製大陸的教學影片於網路上販售給購買者,是否觸法乙節,上述情形涉及重製、散布他人之著作,如另有上載該影片於網路上傳輸,併涉及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該等行為之合理使用空間相當有限,如未獲授權,有侵權之虞。又為銷售而製作盜版光碟或販賣盜版光碟,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待權利人告訴,既得依法起訴及處罰。三、 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本案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四、 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10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