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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207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一、學生利用校方提供之網路平台交換彼此之影音檔案,除有上、下載該檔案之「重製」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影音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

令函要旨

一、學生利用校方提供之網路平台交換彼此之影音檔案,除有上、下載該檔案之「重製」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影音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當學生於校方網路平台,違法存放傳輸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檔案時,行為人本身會違反本法第91、92條之罪,其處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一般而言,學校亦設有校規,對於違規學生處以校規處罰。至於學校本身,依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如可認定校方之網路管理單位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或幫助等共犯時(例如:校方對學生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校方可能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但現階段並無校方被追究之具體案例)。故建議校方定期檢視有否非法檔案上載該網路平台,並大力宣導學生勿透過此平台交換未取得權利人同意或授權的檔案。

三、請參見本局網站網路著作權相關文宣資料。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37條、91條、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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