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0787-0號
要旨
所詢影音著作「出租版」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95年1月20日電子郵件辦理。二、問1部分,有關著作權法令宣導工作,本局均會定期派員分赴檢察署、法院及警政機關為著作權法令宣導。且針對影音出租店侵害著作權案件之查緝工作,…
令函要旨
所詢影音著作「出租版」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95年1月20日電子郵件辦理。二、問1部分,有關著作權法令宣導工作,本局均會定期派員分赴檢察署、法院及警政機關為著作權法令宣導。且針對影音出租店侵害著作權案件之查緝工作,本局與法務部並已擬定「查緝影音光碟出租店侵害著作權案件流程及法律適用表」1份,分送全省警察機關作為查緝時之參考,期能使此等案件之查緝工作務必作到無枉無縱。三、問2部分,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惟國內影片代理商究有否取得美方影片公司之專屬授權,而可於相關侵權案件中提出告訴或自訴,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代理商提出相關權利文件以證明之,本局尚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惟據悉目前台灣地區影片代理商並未取得美國哥倫比亞、迪士尼、華納及三星等電影公司之專屬授權。四、問3部分,有關影音著作「出租版」之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本局智著字第0920011684-0號函(詳附件)已解釋在案,要旨略以:「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商將發行之影音產品(視聽著作)移轉占有,授權與簽約之店家出租,但仍保留該影音產品之所有權,下游簽約出租店因無所有權,其將該影音產品移轉占有予第三人之行為,尚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且因該影音產品上已載明所有權人為他人,又僅限簽約店授權出租專用,是第三人似亦無從依民法『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其既非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不得適用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出租該影音產品,故其將該影音產品予以出租營利之行為,似有構成侵害出租權之嫌」,該解釋與憲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並無扞格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