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16000201號
要旨
主旨: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之適用,特函予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2日及94年12月28日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電視公司到局反應相關問題之會議辦理。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之適用,特函予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2日及94年12月28日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電視公司到局反應相關問題之會議辦理。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規定係就會員退會後,仲介團體、原已簽訂授權契約之利用人及退會會員三方間的法律關係加以規範,惟就概括授權契約由退會會員繼受後,如何付費之問題並無明確規定,茲經專案研究後,作成結論如下:(一)有關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利用人繼續利用仍屬業經授權的行為。(二)如退會會員出面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利用人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退會會員。又此項支付使用報酬義務,僅屬民事上債之關係,利用人若未支付,並不生著作權侵害之民、刑事法律責任問題。(三)利用人就與原仲介團體所訂授權契約,得因相當數量之會員退會,向原仲介團體主張情事變更,要求減價或解約。(四)就會員大量退會時所產生的契約爭議,建議可於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雙方契約中明定處理之方式,例如:於會員退會達一定比例時,可由雙方協商減少給付之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