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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125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一、所詢研究計劃所需要使用台灣民謠和童謠編成音樂教育的教材,並將他們重新編曲,是否因為這些曲子的作曲家已經過逝,就可以直接編曲一事,按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詳細情形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至第…

令函要旨

一、所詢研究計劃所需要使用台灣民謠和童謠編成音樂教育的教材,並將他們重新編曲,是否因為這些曲子的作曲家已經過逝,就可以直接編曲一事,按著作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詳細情形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至第33條及第35條所定之保護期限計算之。如前揭曲目之音樂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且該著作是本國人或是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您若欲改作(編曲)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依本法規定改作(編曲)必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如未能取得授權,建議不要使用,以免衍生侵權糾紛,而須負擔法律責任。二、按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您在美國編寫研究計劃,使用台灣作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依照美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取得台灣作家和版權公司的授權,併予敘明。三、有關台灣民謠和童謠之資訊,建議可洽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或台北音樂教育學會洽詢上述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其所屬之會員,俾儘速取得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8條、30條至第3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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