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06130號
要旨
主旨:有關「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實習廣播電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1月11日(95)音韓字第0489號函。二、函詢「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實習廣播電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一節,因語意不詳,無從由…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實習廣播電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1月11日(95)音韓字第0489號函。二、函詢「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實習廣播電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一節,因語意不詳,無從由何種利用行為中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按廣播電台播出的節目,有可能是包含著作之節目(例如播出錄音、音樂、小說、短文精選等),也有可能是與著作無關的節目(例如實況轉播的運動比賽、報導選情造勢活動等)。就播出包含著作之節目的情形而言,如果廣播電台本身是該著作的著作權人,固然不會有問題,如果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他人享有,則涉及以公開播送方法利用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三、查 貴會已定有對「非營利性電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收費標準,請依個案情形審酌利用著作之實際狀況與著作利用人協商授權。如 貴會願意無償授權利用人(學校實習電台)公開播送 貴會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亦無不可。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授權取得與否及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有關 貴會就音樂之公開播送,與國立政治大學間所發生的授權費用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