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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0119b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是雇用人如果和受雇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的話,就依照雙方的約定。不過,依據法律規定,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可是著作財產權卻歸雇用人享有,除非雙方另外約定…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是雇用人如果和受雇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的話,就依照雙方的約定。不過,依據法律規定,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可是著作財產權卻歸雇用人享有,除非雙方另外約定著作財產權也歸受雇人享有,才能依雙方的約定由受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因此,您將所有專業心得編撰成書,該書如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有前述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究竟公司是著作人?還是您是著作人?公司和您誰享有著作財產權?完全要看您和公司有沒有約定好,如果都沒有約定的話,那麼您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可是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在這種情形下,除合理使用外,日後您欲作任何著作財產權能之利用,都要徵得公司同意或授權。三、而若該書之完成與職務無關,而不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無前述第11條之適用,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而且也沒有任何政府機關辦理著作權登記。所以當著作完成時您就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任何人欲利用該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外,自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四、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等均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悉依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之。著作權人對權利的存在要自己負擔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您最好保留創作、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22-29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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