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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1600016-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有關以既有建築物重製成建築模型販售,有無侵害建築著作之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94年10月13日函(本局收文日期)辦理。二、本案前經本局94年10月20日及12月21日以智著字第09400092240號及…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以既有建築物重製成建築模型販售,有無侵害建築著作之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94年10月13日函(本局收文日期)辦理。二、本案前經本局94年10月20日及12月21日以智著字第09400092240號及09416006010號函 台端以本案涉及個案疑義,有待洽詢專業機關及學者意見,俟獲結論,再行回復,合先敘明。三、按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其第一款所定之「建築方式」,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並不包括「重製成建築模型」,另第4款之適用亦僅限於「美術著作」,而不包括「建築著作」,是以既有建築物重製成建築模型販售,應合於上述第58條本文規定,屬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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