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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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而著作人格權…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而著作人格權則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當事人間得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公司行銷部門人員設計的美術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各種不同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司和員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公司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二)公司和員工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又分兩種情形: 1、公司和員工約定由員工享有著作財產權,此時員工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2、公司和員工對著作財產權也沒有做任何約定,此時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三、至於所稱的「代言玩偶」,未必是美術著作,如不屬美術著作,就不會產生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如果在設計代言玩偶的過程中,有美術著作的創作,而該代言玩偶為美術著作的重製物的話,則依上述二、的說明就該美術著作來決定著作人是誰以及著作權的歸屬。四、設計人是外包的設計公司的話,也要依照上述二、的說明來決定該外包的設計公司和所屬員工誰是著作人?誰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出資請設計公司設計的人不可能是著作人,必須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受讓著作權,才能取得著作財產權。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3款、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36條之規定。

